新闻法是规范新闻活动的行为准则,指国家制定适用于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新闻电影等各类新闻传播媒介的法律规范,涉及新闻采集、传播等环节,明确新闻机构性质职责及其与政府、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其内涵包括保障新闻自由与防止媒介权利滥用的平衡机制,现代研究领域扩展至大数据、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隐私权、被遗忘权、算法推荐新闻等新兴议题,相关规范涉及网络版权纠纷、平台治理等具体场景。
在历史上,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。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,
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,不得开业。
资产阶级革命时期,封建特许制瓦解,又通过向报业征
印花税及制定
津贴制度、煽动诽谤罪、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。
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“出版自由”,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。1789年,法国在《
人权宣言》中也规定,“每个公民享有言论、著述和出版的自由,但在法律限制内,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”。
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: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,或者除新闻法外,还制定有广播法、电视法、大众传播法等。
法国、
意大利、
联邦德国、
瑞典、
芬兰、
澳大利亚、
埃及、
印度、
泰国、
马来西亚、
坦桑尼亚、
塞内加尔、
哥伦比亚、
委内瑞拉等国,都有专门的新闻法。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,而是在宪法、刑法、
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、出版的法律条款,如刑法中的诽谤罪条款等。美、英、日等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。
美国宪法第1号修正案规定: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、
出版自由的法律。因此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出版法,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种案例来管束新闻
出版事业。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。
各国新闻立法表现出两种趋势:①缓和趋势,把事前检查制、批准制、
保证金制改为实行追惩制(见新闻检查);②新闻约束伦理化,逐渐重视新闻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。
无产阶级坚持自由和法治的统一,也主张新闻立法。马克思充分估价出版立法的意义,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
出版自由,
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。
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,由
列宁签署的出版法令指出:“在新的秩序确立之后,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。到那时,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所规定的最广泛、最进步的法律,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。”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,
南斯拉夫、
罗马尼亚、
捷克斯洛伐克、
波兰等国陆续制定了新闻法,对
新闻事业实行法治。
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。从秦代的“偶语
弃市”、宋代的“谤讪弃市”,到清代的“
文字狱”,制定了各种言禁、书禁和出版禁令。清末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。到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,主要的新闻出版法有:《
大清印刷物专律》(1906)、《大清报律》(1908)、
北洋政府《报纸条例》(1914)、北洋政府《
出版法》(1914)、北洋政府《管理新闻营业条例》(1925)、南京国民党政府《出版法》(1930)及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》(1940)、《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》(1948)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《共同纲领》第49条规定:“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。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、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。”后来在历届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、
出版自由权利。这些都是新闻、出版方面的重要
法律条文。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,第102条关于
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规定、第138条关于诬陷罪和第145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,以及第146条关于
报复陷害罪的规定,都是能适用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