Ⅰ型小城市
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
Ⅰ型小城市是根据国务院2014年11月20日印发的《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》设立的城市规模分类层级。该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,将50万以下的城市划分为小城市,并将其中人口20万至50万的群体单独列为Ⅰ型小城市,形成与Ⅱ型小城市(20万以下)的细分体系。此次调整将原小城市的人口上限从20万提升至50万,并细分为Ⅰ型(20万以上50万以下)和Ⅱ型(20万以下)两档,旨在适应城镇化率增长和城市发展需求。截至202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,全国共有254个Ⅰ型小城市,云南省楚雄市、山东省诸城市等均属此类。
定义与划分标准
Ⅰ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达到20万但不足50万的城市,属于国务院2014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小城市子类别。该标准明确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:
标准调整背景
我国曾长期沿用1989年《城市规划法》中非农业人口划分标准,原小城市门槛为不满20万。2014年国务院调整标准后,小城市细分为Ⅰ型(20-50万)和Ⅱ型(20万以下)。随着城镇化率从27%增长至53.7%(2014年数据),新标准通过常住人口统计更准确反映城市实际服务人口规模。截至2022年数据显示,该标准实施后全国有105个大城市、254个Ⅰ型小城市。
统计口径说明
该分类采用双重统计标准:
该标准明确排除县域人口统计,例如县级市下属乡镇人口不计入城区统计范围。
政策应用场景
该分类标准直接影响:
截至2022年,该标准仍是我国城市管理的基础依据,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城市评级数据更新分类结果。
最新修订时间:2025-11-30 11:58
目录
概述
定义与划分标准
标准调整背景
参考资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