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督
拼音
hé dū笔顺
同音字
读音为hé的字 读音为dū的字 读音为he的字 读音为du的字基础解释
河道总督的省称。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六八回:“河督先坐到轿子里,然后把那描金朱漆盘,放在轿里扶手板上。”《清史稿·河渠志一》:“部议以此段工程,向由巡抚督率地方官兼管,河督恐呼应不灵。”详细解释
河道总督的省称。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六八回:“河督先坐到轿子里,然后把那描金朱漆盘,放在轿里扶手板上。”《清史稿·河渠志一》:“部议以此段工程,向由巡抚督率地方官兼管,河督恐呼应不灵。”
按字解释
词典解释
河督-汉语大词典河督河道总督的省称。
●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六八回:“河督先坐到轿子里,然后把那描金朱漆盘,放在轿里扶手板上。”
●《清史稿·河渠志一》:“部议以此段工程,向由巡抚督率地方官兼管,河督恐呼应不灵。”
河道總督河道总督ㄏㄜˊ ㄉㄠˋ ㄗㄨㄥˇ ㄉㄨhédào zǒnɡdū職官名。明、清時期督理河道的最高長官。始設於明成化年間(1465-1487),非常設官職。至清代為專職,負責黃河、運河、永定河的堤防與疏浚。至清末裁去。簡稱「河督」。
河道总督-中華語文大辭典同:河道總督
河道总督-中国历代职官辞典河道总督
官名。明永乐九年(1411)遣尚书主持治河,后有时派遣侍郎、都御史,成化年间后称总督河道,正德四年(1509)规定以都御史充任。嘉靖十三年(1534),以都御史加工部尚书或侍郎职衔,隆庆四年(1570)加提督军务,万历五年(1577)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,八年(1580)废。清置河道总督专官,掌管黄河、运河及永定河提防、疏浚等事。江南河道总督一人驻清江浦(今江苏淮阴市),简称南河总督,咸丰八年(1858)裁撤;山东、河南河道总督驻济宁州(今山东济宁),简称东河总督,光绪二十八年(1902)裁。河道总督所属文职有河库道、河道、管河同知、通判等。武职有河标副将等。
官名。明代常以都御史总督河道,但非常设之官。清代始置河道总督专官,掌管黄、运两河和永定河的堤防疏浚等事。其后定制,江南一人,驻清江浦(今江苏清江市);山东、河南一人,驻济宁州(今山东济宁);直隶一人,以总督兼管。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,山东河南河道总督简称东河。所属有河库道,河道,管河同知、通判等官。后又次第裁省。
同:河道總督
河道總督-辞源3【河道總督】官名。明 成化七年命 王恕爲工部侍郎,總理河道,其後常以都御史總督河道。清初專設河道總督,後分爲三:江南河道總督,駐 清江浦,專管南河,光緒二十八年裁撤; 河南 山東河道總督,駐 濟寧,專管東河,咸豐八年裁撤; 直隸河道水利總督,駐 天津,專管北河,乾隆十四年裁撤。南河、東河皆指 黃河,北河指 永定河。參閲 明史 職官志二、河渠志一,清史稾 職官志三。
河道總督-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河道總督ㄏㄜˊ ㄉㄠˋ ㄗㄨㄥˇ ㄉㄨhé dào zǒng dū職官名。掌管防護堤防、疏濬水道等工程。如清代設有江南河道總督駐淮安清江浦,山東河南河道總督駐濟寧州。簡稱為「河督」。
河道总督-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同:河道總督
督-中華語文大辭典督ㄉㄨdū1.察看;觀察。[例]~察︱監~。2.監督指揮。[例]~戰|~師|~學︱~辦。3.執行監督的官員。[例]總~︱都~。4.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