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刑院
拼音
shěn xíng yuàn笔顺
同音字
读音为shěn的字 读音为xíng的字 读音为yuàn的字 读音为shen的字 读音为xing的字 读音为yuan的字基础解释
亦省称“审刑”。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淳化 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讞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宋 曾巩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於 淳化,又置审刑院於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详细解释
亦省称“ 审刑 ”。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 淳化 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讞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 宋 曾巩 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於 淳化 ,又置审刑院於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
按字解释
词典解释
审刑院-中国历代职官辞典审刑院
宋官署名。宋太宗淳化二年(991)置。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,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,报告中书,奏请皇帝决断。宋神宗元年三年(1080)并归刑部。
审刑院亦省称“审刑”。
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,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,并上报中书省。
●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淳化二年,增置审刑院,知院事一人,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,详议官以京朝官充,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。凡狱具上,先经大理,断谳既定,报审刑,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,奏记上中书,中书以奏天子论决。”
●宋曾巩《本朝政要策·刑法》:“至于淳化,又置审刑院于禁中,防大理刑部之失。”
同:審刑院
审刑-汉语大词典审刑见“审刑院”。
审刑司-中国历代职官辞典审刑司
明官署名。洪武十四年(1381)置,设左右审刑各一人,左右详议各三人。掌详议大理寺所理之刑。十九年罢。
审官院
官署名。宋太宗淳化四年(993)置。掌朝官与京官考绩,分别拟议其职任,建议皇帝任命。金承安四年(1199)至大安二年(1210),亦曾一度设置,掌奏驳任用官员不当。
审官院宋代选拔京朝官的机关。分东西二院,东院主文选,西院主武选。
元丰后其职并入吏部。
●《宋史·选举志四》:“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……其后典选之职分为四:文选曰审官东院,曰流内铨;武选曰审官西院,曰三班院。元丰定制而后,铨注之法,悉归选部: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,流内铨为侍郎左选,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,三班院为侍郎右选,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。”
●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七:“逮真宗即位,除中书舍人,数月,召入翰林,为学士,寻知审官院。”
同:審官院
审计院-辞源3同:審計院
審刑院-辞源3【審刑院】官署名。宋 淳化二年,分中書刑房置審刑院,以近臣一人知院事,從臺諫館閣中選任審刑詳議官,凡涉及命官之重大案件,都先由審刑院審議,然後下大理寺詳斷。元豐三年併歸刑部。參閲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三、文獻通考五二 職官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