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刑

拼音

pàn xíng

笔顺


同音字

读音为pàn的字 读音为xíng的字 读音为pan的字 读音为xing的字

基础解释

判处刑罚。

详细解释

  1. 司法部门依据法律给罪犯以刑事处分。

    巴金 《小骗子》:“我们的小骗子却给关进了班房,等候判刑。”

按字解释

词典解释

判刑-中華語文大辭典

判刑ㄆㄢˋ ㄒ丨ㄥˊpànxínɡ判處刑罰。[例]涉嫌圖利被~。

判刑-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

判刑ㄆㄢˋ ㄒㄧㄥˊpàn xíng被法院判定刑罰。如:「走私販毒嫌犯已經被法院判刑,就要移送監獄,。」

判刑-现代汉语词典【第7版】

判刑pàn∥xínɡ
动判处刑罚。

判刑-汉语大词典

判刑司法部门依据法律给罪犯以刑事处分。
●巴金《小骗子》:“我们的小骗子却给关进了班房,等候判刑。”

刑事判决-现代汉语词典【第7版】

刑事判决xínɡshì pànjué
法院就被告人是否犯罪、应否处刑、如何处刑所作的决定。

刑事审判庭-汉语大词典

刑事审判庭亦称“刑事法庭”。省称“刑庭”。
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。

判-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

判 pàn
❶分,分開,分離。
《墨子·備穴》:
令陶者爲月明,長二尺五寸,六圍,中~之,合而施之穴中。
柳宗元《封建論》:
遂~爲十二,合爲七國。(遂:於是。十二:指春秋時代十二個諸侯國。)
❷區别,分辨。
《莊子·天下》:
~天地之美,析萬物之理。(析:分析。理:道理。)
❸評判,判斷(後起意義)。
唐庚《有所歎》詩:
是非已付漁樵~。(付:交給。漁樵:漁夫和打柴的人。)
判決。
柳宗元《段太尉逸事狀》:
太尉~狀辭甚巽(xùn)。(狀:狀紙,狀子。辭甚巽:言詞很恭順。)
❹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(後起意義)。
《宋史·韓琦傳》:
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、司徒兼侍中,~相州。(除:拜官授職。侍中:官名。相州:地名。)
❺pān。通「拚」。豁出去。
《吴越春秋·勾踐伐吴外傳》:
一士~死兮而當百夫。

判-中華語文大辭典

判ㄆㄢˋpàn1.辨別;分辨。[例]~別|~定|~明。2.斷定;評定。[例]~斷|評~|裁~。3.判決。[例]~刑|宣~|審~。4.區別清楚;明顯不同。[例]~若兩人|~然有別。

判-中華大字典

1、判讀音:普半切,音泮,翰韻。釋文:
❶分也。見《說文》。
❷離也。《國語晉語》:則上下旣有~矣。
❸散也。見《小爾雅廣言》。
❹別也。《離騷》:~獨離而不服。
❺半也。《周禮媒氏》:掌萬民之~。
 〔注〕:得偶爲合。主合其半。
❻片也。《漢書翟義傳》:天地~合。〔師古曰〕:~之言片也。
❼裁斷也。公文之一種。《唐書選舉志》:試身言書~。
❽官也。古有~官。前代有通~、州~。今法官稱審~官。日本則稱推事爲~事。
❾聽辨之書也。《周禮朝士》:凡有責者。有~書。以治則聽。
 〔注〕:~分半而合者。故書~爲辨。《猶今合同契約》。
❿宰相出典州曰~。見《韻會》。〔以大兼小謂之~〕。
⓫通牉。猶結也。《儀禮喪服》:夫妻牉合。
⓬通拌。割也。《史記龜策傳》:鐫石拌蚌。
⓭通泮。開也。《史記陸賈傳》:自天地剖泮。
2、拌讀音:鋪官切,音潘,蒲官切,音盤,寒韻。部滿切,音伴,旱韻。釋文:
❶棄也。《方言》:楚人凡揮棄物謂之~。《箋疏》:廣雅。~。棄也。王懷祖曰。~之言播棄也。士虞禮。尸飯。播餘于篚。古文播爲半。半。古~字。謂棄餘飯於篚也。
❷析也。《呂覽論威》:今以木擊木則~。
3、拌讀音:普半切,音判,翰韻。釋文:
❶棄也。見《集韻》。
❷通判。分割也。《史記龜筴傳》:鐫石~蚌。
❸和味也。如俗云熱~冷~。
❹雜~。京都葉煙之一種。味淸芬。
4、拚讀音:皮變切,音卞,霰韻。釋文:
❶拊手也。見《說文》。《段注》:言拊手者。謂兩手相錴也。今人謂歡~是也。漢書吳都賦皆云~射。孟康曰。手搏爲~。此則謂兩人手相搏也。
❷通弁。《漢書王莽傳》:予甚弁焉。
 〔注〕:弁、撫手也。
5、拚讀音:方問切,音奮,問韻。方文切,音分,文韻。釋文:掃除也。《儀禮聘禮》:旣~以俟矣。
6、拚讀音:孚袁切,音翻,元韻。釋文:同翻。《詩小毖》:肇允彼桃蟲。~飛維鳥。

判-漢語大字典


《説文》:“判,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”
pàn 《廣韻》普半切,去换滂。元部。
(1)分开;分离。《廣雅·釋詁一》:“判,分也。”《左傳·莊公三年》:“紀季以酅入于齊,紀於是乎始判。”杜預注:“判,分也。”《國語·晋語一》:“今君起百姓,以自封也。民外不得利,而内惡其貪,則上下既有判矣。”韋昭注:“判,離也。”唐柳宗元《封建論》:“陵夷迄於幽、厲,王室東徙而列為諸侯……遂判為十二,合為七國。”《古今小説·滕大尹鬼斷家私》:“只為家庭缺孝友,同枝一樹判榮枯。”
(2)区分;分辨。《後漢書·陳寔傳》:“寔在鄉閭,平心率物。其有争訟,輒求判正,曉譬曲直,退無怨者。”《資治通鑑·漢靈帝中平四年》引此文,胡三省注:“判,分也;剖也,剖析而見正理也。”《元史·崔斌傳》:“直指面斥,是非立判。”清魏源《默觚下·治篇十》:“是非、利害、進退、出處之間,金錫珉瑜立判焉。”
(3)定,评断。《宋書·謝晦傳》:“其事已判,豈容復疑。”宋陳亮《酌古論·諸葛孔明》:“以勇擊勇,而勝負之數未可判。”清林則徐《請定鄉試同考官章程並預防士子勦襲諸弊摺》:“定棄取於俄頃之間,判升沈於恍惚之際。”鲁迅《书信·致萧军(一九三五年九月一日)》:“《死魂灵》原作一定比译文好……瞿(秋白)若不死,译这种书是极相宜的,即此一端,即足判杀人者为罪大恶极。”
(4)政府及执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。如:审判;判处徒刑。《舊唐書·李元紘傳》:“元紘大署判後曰:‘南山或可改移,此判終無摇動。’”亦作公文体名。明徐師曾《文體明辨·判》:“古者折獄,以五聲聽訟,致之於刑而已……其後乃有判詞。唐制選士,判居其一,則其用彌重矣。”
(5)唐宋官制。以大兼小,即以高官兼较低职位的官称判。《古今韻會舉要·翰韻》:“宰相出典州曰判。”《資治通鑑·唐代宗大曆十四年》:“以吏部尚書劉晏判度支。”《宋史·職官志一》:“唐承隋制,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,又有員外之置,尋為檢校、試、攝、判、知之名。”
(6)古官名。如:州判;通判。
(7)半,一个整体的二分之一。也作“牉”。唐玄應《一切經音義》卷二:“判,古文胖,又作牉。”《周禮·秋官·朝士》:“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”鄭玄注:“判,半,分而合者。”《公羊傳·定公八年》:“璋判白。”何休注:“判,半也。”也指夫妇配偶。《周禮·地官·媒氏》:“掌萬民之判。”鄭玄注:“判,半也,得偶而合。主合其半成夫婦也。”
(8)同“拌(拚)”(旧读pān)。张相《詩詞曲語辭匯釋》卷五:“判,割捨之辭;亦甘願之辭。自宋以後多用ࢬե͗或拚字,而唐人則多用判字……然其本字實本作拌。”《吴越春秋·勾踐伐吴外傳》:“一夫判死兮而當百夫。”唐杜甫《曲江對酒》:“縱飲久判人共棄,懶朝真與世相違。”仇兆鰲注:“判,正作ࢬգ\u0002”五代韋莊《離筵訴酒》:“不是不能判酩酊,卻憂前路酒醒時。”清全祖望《司馬孚王導論》:“古來篡弑之禍,必有判身家為之羽翼者。”

出处

引证

故事

造句

pàn xíng

1、你明明知道犯法是要判刑的,那你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?

接龙

组词

近义词

pàn xíng

1、[宣判]xuān pàn

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,向当事人公开宣布判决书的法律行为。

反义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