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法

拼音

sān f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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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音字

读音为sān的字 读音为fǎ的字 读音为san的字 读音为fa的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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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典解释

三法-汉语大词典

三法1.古代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的合称。
●《周礼·秋官·司刺》:“司刺掌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……以此三法者,求民情,断民中。”
●宋苏轼《三法求民情赋》:“用三法而下究,求舆情而上通。”
2.指三代之筮法。
●《左传·僖公四年》“卜之不吉筮之吉”唐孔颖达疏:“崔灵恩以为国之大事,先筮而后卜,筮凶则止不卜者,筮必以三代之法。若三法皆凶,则止不卜;若两法是凶,一法为吉,名为筮逆,犹是疑限,故更卜以决之。”

三法司-汉语大词典

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●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●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
●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
三说法-汉语大词典

三说法宋干兴以来,西北兵饷不足,募商人输纳刍粟,官府给券,而以茶偿之。后又益以东南缗钱、香药、犀齿,谓之三说法。
●天圣元年曾罢此法,后又一度复行。见《宋史·食货志下五》。
●宋范仲淹《奏论陕西兵马利害》:“或闻以三说之法可以备边……纵许于陕西河东路以三说入中,既缘客商未多,且可少助粮草而已。”

三尺法-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

三尺法ㄙㄢ ㄔˇ ㄈㄚˇsān chǐ fǎ法律。古代把法律條文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,故稱法律為「三尺法」。《史記.卷一二二.酷吏傳.杜周傳》:「君為天子決平,不循三尺法,專以人主意指為獄,獄者固如是乎?」《明史.卷一九三.翟鑾傳》:「按律,籍沒止三條,謀反、叛逆及奸黨耳。不合三尺法,何以信天下?」簡稱為「三尺」。

三舍法-中国历史辞典

宋代熙宁新政之一。当时科举偏重文词,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有用人才,改为学校与科举相结合的制度。熙宁四年(1071 年)定三舍法,分太学为上舍、内舍、外舍,并确立太学生的肄业、考核及出身的各种规章。在一定年限及条件下,外舍生得升入内舍,内舍生得升入上舍。最后按照科举的考试法,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。在绍圣中,并一度将科举完全废止,专以三舍为取士途径。

三法司-中国历史辞典

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。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
三法印 -中国文化史辞典

區別佛教與外道的標准。《雜阿含經》卷十:“一切行無常,一切法無我,涅槃寂滅。”“一切行無常”即指世界萬物變化無常;“一切法無我”即一切現象皆因緣而合,無獨立實體或主宰者;“涅槃滅寂”即超脫生死輪回,進入涅槃境界。是為三法印。《大智度論》卷二十二除三法印外加了“一切諸行苦”一法印,若加上一切法空(一切現象虛幻不實)即成了五法印,如《維摩經》卷上所說:“昔者佛為諸比丘略說法要,……謂無常義、苦義、空義、無我義、寂滅義。”

三法司 -中国文化史辞典

明清時代全國最高司法機構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稱三法司。《明史·刑法志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糾察,大理寺駁正。”清沿明制,而刑部權力特重。見《清史稿·刑法三》。

三舍法 -中国文化史辞典

宋代太學考核生徒成績的一種辦法。宋神宗熙寧四年(1071年),將太學分為三舍,區分學生的程度和資格為三等,初入太學者為外舍生,外舍升內舍,內舍升上舍。元豐二年(1079年),又頒學令,規定外舍生為二千人,內舍生三百人,上舍生一百人。外舍生每年公試一次,成績列入一、二等的學生,升入內舍。內舍生每兩年舍試一次,按照貢舉考試方法,試卷須密封謄錄。凡考試成績達到優、平二等者,再參考平時的操行和學業成績,如果合乎要求,即可升入上舍。上舍生學習兩年,舉行上舍考試,由朝廷委派大員主考,太學教官不得參與,一切手續與科舉省試相同。評定成績分為上中下三等,上等取旨授官,中等免禮部試,下等可免解。

三互法-中国历代职官辞典

三互法
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。《后汉书·蔡邕传》:“初,朝议以州郡相党,人情比周,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。至是复有三互法,禁忌转密,选用艰难。”李贤注:“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。”按原定办法只说“不得对相监临”,所限仅为同等官职,如甲郡人任乙郡守,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,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,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。该法的详细规定,史载不详。

出处

引证

故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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